安穩僱用計畫2.0(110/07/12啟動)
計劃期間:自110年7月12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媒合推介期間至112年6月30日止)。
勞動部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為因應國內就業市場之影響,運用僱用獎助與就業獎勵措施,鼓勵雇主僱用失業者,以協助及穩定國民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
洽辦單位 |
豐原就業服務站 |
沙鹿就業服務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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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04-2527-1812分機324 |
04-2623-1955分機306 |
聯絡人 |
江小姐 |
楊小姐 |
🔸獎助對象
◎雇主資格
本計畫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且無以下情事:
1.與所僱勞工協商實施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即減班休息)。
2.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可提出申請之條件:
(一)雇主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含)前,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台灣就業通網站之計畫專區申請參加,並僱用領有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二)申請僱用獎助前(包含僱用期間)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勞工資格
失業勞工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及就業獎勵推介卡時,未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者 。
前項失業勞工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次日起七日內,將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網際網路、親自或委託他人等方式, 送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獎助或津貼標準
雇主-僱用獎助津貼
經認定符合僱用獎助資格之雇主,依下列規定核發獎助,最長四個月: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二個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五千元,最高發給三萬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僱用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二個月發給七千五百元,最高發給一萬五千元。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受僱勞工,合併領取本計畫僱用獎助、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僱用獎助、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僱用獎助 及政府機關其他與僱用獎助相同性質補助或津貼,最長十二個月。
勞工-就業獎勵津貼
經認定符合就業獎勵津貼資格之受僱勞工,依下列規定核發津貼,最長四個月: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每二個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最高發給二萬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之受僱者,每二個月發給五千元,最高發給一萬元 。
(領取就業獎勵津貼之受僱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且符合本計畫規定者,仍得依本計畫規定申請津貼。但合併領取就業獎勵津貼期間,最長四個月。)
※同一受僱勞工受僱於同一雇主,申請就業獎勵津貼與下列補助或津貼,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1.青年就業獎勵津貼。2.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計畫之尋職就業獎勵金。3.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或津貼。
申請期限
雇主連續僱用同一受領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受僱勞工,每滿二個月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受僱勞工於連續受僱每滿二個月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津貼
雇主得併前項僱用獎助之申請案,代受僱勞工申請就業獎勵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