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就業服務法
- 中高齡定義:第2條第4款規定,「中高齡者」係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國民。
- 禁止中高齡就業歧視: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於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就業服務處提醒雇主,辦理徵才公告、面試活動或對於在職員工,不得因年齡而有所差別對待,以避免就業歧視。
- 就業協助: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對中高齡者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公立就服機構應主動爭取適合中高齡者之就業機會,並定期公告。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經109年12月4日生效施行,相關訊息請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