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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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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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04-25271812分機323 |
04-26231955分機306 |
04-22225153分機209 |
🔸目的
提供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但未聘僱之家庭雇主僱用獎助,以提高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之意願。
🔸適用對象
(一)個人雇主
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 之雇主,聘僱本國照顧服務員,照顧符合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規定之被看護者。
(二)勞工資格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含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1.受過照顧服務員應有之時數專業訓練並取得結訓證明。
2.領有丙級技術士證照。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一)雇主聘僱由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之本國照顧服務員。
(二)聘僱照顧服務員每兩週工時達84小時,連續聘僱達1個月以上。
(三)聘僱每滿3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向實際勞務提供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一)補助金額:每人每月發給雇主1萬元。
(二)補助期限:最長12個月。
(三)限制:
1.聘僱照顧服務員或被看護者,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之照顧服務相關補助或津貼,則不予核發補助。
2.照顧服務員不得為雇主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3.雇主不得同時聘僱外籍看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