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當年度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並公告之。
二、適用對象及資格:
(一)事業單位於本計畫公告之日後,進用45歲以上(受僱當日已滿45歲)中高齡勞工從事全時工作或部分工時工作時,指派資深員工進行一對一個別工作指導。
(二)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三)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規定,且實際工作地須為本市轄內。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繳納差額補助費。
三、參與流程:企業應事先提出申請,經就服處確認符合資格後方能執行本計畫職缺招募。
四、企業申請個別工作指導費之獎勵標準如下:
(一)僱用全時工作者,獎勵每人每月5,000元;僱用部分工時工作者,獎勵每人每小時30元,每月最高獎勵5,000元。
(二)每位中高齡勞工之個別工作指導費,獎勵最長3個月為限,未滿1個月者,不予獎勵。
(三)每一個事業單位合併列計最高獎勵18人次。
個別工作指導期間之認定,自中高齡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30日計算。
五、申請期限:企業應於每位中高齡勞工個別工作指導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並至遲於本計畫辦理期程截止前,檢附資料送就服處審查及撥款。
六、就服處依業務執行需要,得委託民間機構協助本計畫申請資料審查、進用情形追蹤、職場適應關懷輔導訪視、滿意度調查與後續追蹤關懷等事宜,企業不得拒絕。
七、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服處不發給個別工作指導費;已發給者,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經查證屬實。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未實際僱用中高齡新進員工。
(四)勞雇雙方(含事業單位負責人)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其配偶。
(五)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或勞工於同一雇主或同一負責人之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就服處查核。
(七)其他違反本計畫或勞工法令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八、聯絡電話:(04)22289111 分機36485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