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
聯絡人 |
劉小姐 |
電話 |
04-22289111分機36102 |
※提醒:依據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獎勵青年就業作業要點第十四條,本局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獎勵。
◎適用對象:
設籍臺中市之29歲以下之失業青年,於失業期間至本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辦理求職登記,並核發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於該文件有效期間,經推介就業於下列事業單位者(自行就業不適用本計畫):
- 經推介就業於本市符合本局公告特定行業別名單之事業單位者。
- 經推介就業於本市長照事業單位,並從事長期照顧服務工作者,職缺應為照顧服務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受過照顧服務員訓練取得結業證明。
(2) 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3) 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畢業。
◎獎助方式:
- 失業三個月者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十四日,且勞保投保薪資級距須達基本工資,得申請即時就業獎勵金,獎勵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整。
- 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三個月,且勞保投保薪資級距須達基本工資,得申請第一次穩定就業獎勵金,獎勵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整,但其實際就業地點位於和平區者,獎勵金額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
- 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六個月,且勞保投保薪資級距須達基本工資,得申請第二次穩定就業獎勵金,獎勵金額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但其實際就業地點位於和平區者,獎勵金額為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整。
- 同時參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青年職得好評試辦計畫結束後,連續就業滿六個月,以接續申領第二次穩定就業獎勵金為限。
◎檢附文件:(於符合申請資格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申請)
1.申請書。
2.領取收據。
3.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切結書正本。
6.依第三點第二款申請者,須檢附事業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含工作地 點及職務名稱)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或相關科系(組)畢業證明。
7.實際就業地點位於和平區者,另應檢附事業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8.其他經本局規定之文件。
◎備註: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獎勵青年就業作業要點特定行業別名單如下(詳如附件):
- 金屬製品製造業
- 機械設備製造業
- 塑膠製品製造業
-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食品及飼品製造業
- 其他運輸工具及零件製造業
- 餐飲業
- 住宿業
- 陸上運輸業
- 教育業
- 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