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洽辦單位 | 申請單位 | 承辦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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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台 | 臺中就業服務站 | 豐原就業服務站 | 沙鹿就業服務站 | 就業服務處 |
電話 | 04-22225153*230 | 04-25271812*208 | 04-26231995*123 | 04-22289111*36102 |
聯絡人 | 吳先生 | 李小姐 | 陳小姐 | 朱小姐 |
※提醒:依據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獎勵青年就業作業要點第十三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服務處編列預算支應,核定名額及獎勵額度以就業服務處受理先後順序為之。本局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獎勵,並公告之,並於次年度視預算審查情形,續予依序審查及撥付獎勵金。
◎適用對象:
設籍臺中市之29歲以下之失業青年,於失業期間至本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辦理求職登記,並核發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於該文件有效期間,經推介就業於下列事業單位者(自行就業不適用本計畫):
- 經推介就業於本市符合本局公告特定行業別名單之事業單位者。
- 經推介就業於本市長照事業單位,並從事長期照顧服務工作者,職缺應為照顧服務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受過照顧服務員訓練取得結業證明。
(2)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3)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畢業。 - 經推介就業於本市立案托嬰中心,並從事托育服務工作者,應為成年,且職缺應為托育人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12年1月1日起新增)
(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證者。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臺中市立案托嬰中心名冊詳本府社會局網公告
◎青年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參加本要點:
- 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影本。
- 切結書正本。
- 符合當年度畢業生條件申請者,需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 符合弱勢青年條件申請者,需檢附弱勢青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低、中低收入證明或學貸繳款證明等)。
※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有效期間為6個月(惟當年度7月1日後認定者有效期間皆僅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失業青年未於該文件有效期間內就業者,原要點文件失其效力。
◎獎助方式:符合適用對象且為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就業獎勵金
申請條件 |
獎勵金額(新臺幣) |
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14日(限失業3個月或當年度畢業生) |
3,000元 |
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1個月 |
5,000元、和平區6,000元 |
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3個月 |
5,000元、和平區6,000元 |
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6個月 |
12,000元、和平區13,000元 |
弱勢青年(低、中低收入戶或仍須負擔學貸者)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3、6個月 |
各加碼5,000元 |
※青年於推介上工加保後,應於3日內主動回復勞保加保日期及加保公司資訊予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以利系統錄案起算就業期間。
◎符合就業獎勵金申請資格之青年,應填妥線上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 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領取收據。
- 依第三點第二款申請者,須檢附事業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含工作地點及職務名稱)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或相關科系(組)畢業證明。
- 依第三點第三款申請者,須檢附本市立案托嬰中心開立之在職證明(含工作地點及職務名稱)及托育(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相關科系(組)畢業證明。
- 實際就業地點位於和平區者,另應檢附事業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
- 其他經本局規定之文件。
◎備註: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獎勵青年就業作業要點特定行業別名單如下:
- 金屬製品製造業
- 機械設備製造業
- 塑膠製品製造業
-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食品及飼品製造業
- 其他運輸工具及零件製造業
- 餐飲業
- 住宿業
- 陸上運輸業
- 教育業
- 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
- 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 (112年1月1日起新增)
- 紡織業 (112年1月1日起新增)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