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 申請單位 | 承辦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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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04-25271812*102 | 04-26231955*306 | 04-22225153*230 | 04-22289111*36229 |
聯絡人 | 張小姐 | 楊小姐 | 吳先生 | 余小姐 |
◆緣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協助中高齡求職者就業,提升企業與中高齡勞工就業媒合成功,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首創加碼鼓勵「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獎勵方案」,包括加碼發給企業「僱用獎助獎勵金」、「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及新增對中高齡求職者的「就業獎勵金」,以積極鼓勵企業提升薪資及穩定進用中高齡勞工,並鼓勵中高齡重返職場再就業。
◆適用對象:
一、僱用獎助獎勵金:企業依「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第40條向臺中市就業服務處申請僱用獎助且經審查核發補助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且為所僱用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達第三級距以上者(112年為28,800元)。
二、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企業依「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22條向臺中市就業服務處申請繼續僱用補助,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發補助之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三、就業獎勵金:設籍臺中市年滿45歲以上失業勞工且經臺中市就業服務處採用簡易諮詢評估工具,就工作能力、就業意願、自行尋職能力及表達能力等四項評估符合就業弱勢之中高齡失業者,並核發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於該文件有效期間經臺中市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推介就業,於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連續就業於同一雇主滿30日以上者。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一、僱用獎助獎勵金:企業向臺中市就業服務處申請中央主管機關之僱用獎助時,得一併提出本要點申請書及公司名稱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由臺中市就業服務處同時審查,符合資格者,加發本要點僱用獎助獎勵金。雇主亦得依就業服務處核定核發補助款公文之發文日期翌日起60日內,提出上開文件向就業服務處申請獎勵。
二、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企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受僱勞工繼續僱用之補助後,雇主依該機關核定核發補助款公文之發文日期之翌日起60日內,得向臺中市就業服務處提出本要點申請書及為公司名稱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申請加發本要點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
三、就業獎勵金:符合資格之中高齡勞工連續就業於同一雇每滿一個月翌日起60日內檢附申請書正本、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或領據正本及出勤紀錄表影本(部分工時者檢附)等相關資料向就業服務處申請獎勵。
◆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獎勵項目 | 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 | 非按月計酬部分工時者 | 獎勵期限 |
僱用獎助獎勵金 | 每月3,000元 | 每小時補助20元,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 | 6個月 |
繼續僱用補助獎勵金 | 每月3,000元 | 每小時補助20元,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 | 6個月 |
就業獎勵金 | 前三個月,每月 3,000元;第四個月起,每月5,000元 | 前三個月,每小時補助20元,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第四個月起,每小時補助30元,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其每月領取薪資未低於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部分工時投保薪資第三級距,112年為13,500元) | 6個月 |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