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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弱勢勞工就業協助作業要點

洽辦單位

申請單位

承辦單位

豐原就業服務站

沙鹿就業服務站

臺中就業服務站

就業服務處

電話

04-25271812*333

04-26231995*125

04-22225153*132

04-22289111*36206

聯絡人

張小姐

陳先生

 王小姐

高小姐

🔸緣由:

    為協助有工作能力及就業意願之弱勢勞工減除就業障礙、渡過生活危機,特訂定「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弱勢勞工就業協助作業要點」,提供經濟補助及就業獎勵等措施,以達順利求職、穩定就業之目標。

🔸適用對象

一、設籍本市及外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之弱勢失業勞工,經本局就業服務窗口辦理求職登記或接受服務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一)求職期間具積極求職動機:自求職登記日起算十四日,每七日須接受本局就業服務窗口開立推介二次以上,且無因工作地點距離個案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內而拒絕推介之情事。
(二)就業初期:經本局就業服務窗口辦理求職登記或接受服務後,有就業事實,且就業未滿二個月。

二、弱勢勞工係指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對象及高齡者、性侵害被害人、非自願離職者、藥癮者、職業災害勞工、街友、新住民、弱勢青少年(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且未升學未就業、偏遠地區或高危機高關懷青少年)以及其他經就服員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 

🔸辦理方式及評估申請程序:  

弱勢失業勞工需至本局就業服務窗口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本局就業服務窗口評估符合第二點之補助對象者,由個案提供相關文件交本局就業服務窗口協助評估後送件,不符評估後送件資格者,本局就業服務窗口應不予受理。 申請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核准之評估表正本。
(二)領據正本。
(三)個案切結書正本。
(四)個案個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六)請領第四點第一項規定之給付,須由本局就業服務窗口提供開立推介卡或個案服務記錄證明文件。
(七)個案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及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八)須依第四點第二項提供各項狀況相關證明文件佐證經濟顯有困難,惟具以下狀況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免計人口數及所得資料:
1、具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者,倘因受暴因素無法取得配偶及子女所得收入,檢附有效之保護令證明。
2、家庭成員入監服刑應檢附入監證明,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報案文件。
(九)若因地處偏遠地區、受金融機構限制無法辦理補助轉帳或因故無法以金融機構方式領取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資料或證明,由就業服務處審慎評估後,採以特例核定以支票方式給付。

🔸補助金額及標準: 

一、生活補助:適用對象且經濟困難者,每人補助一次新臺幣六千元為限。前稱有經濟困難者,係指家庭總收入及存款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七五倍,且每人每年存款不得超過政府當年度低收入戶資格審查標準動產限額一點七五倍,動產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但個案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在此限(全家人口計算範圍:個案本人、配偶,以及設籍同戶或共同申報納稅之子女及父母)。
二、就業獎勵:
(一)全時工作:符合第三點且經本局就業服務窗口推介就業者,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達一個月,核發第一次就業獎勵新臺幣三千元;於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就業達三個月,核發第二次就業獎勵新臺幣九千元。就業獎勵須於符合申請資格翌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部分工時:符合第三點且經本局就業服務窗口推介就業者,勞雇雙方約定按前目以外方式工作之受僱者。
1、每月領取薪資未達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部分工時投保薪資第一級距者: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達一個月,核發第一次就業獎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於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就業達三個月,核發第二次就業獎勵新臺幣四千五百元。就業獎勵須於符合申請資格翌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
2、每月領取薪資符合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部分工時投保薪資第一級距以上者: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達一個月核發第一次就業獎勵新臺幣三千元;於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就業達三個月,核發第二次就業獎勵新臺幣九千元。就業獎勵須於符合申請資格翌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

🔸補助限制:

一、各項補助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再次要求核發:
(一)前次領取超過五年。
(二)前次領取超過三年,且申請當日前二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百八十日以上。
二、領取補助同一時期(係指核定第一項補助項目之評估日起前三十日)不得與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重複領取。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弱勢勞工就業協助作業要點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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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就業訓練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1-19
  • 發布日期: 2020-02-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 點閱次數: 59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