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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青年就業獎勵金

114年臺中市青年就業獎勵金
114年臺中市青年就業獎勵金
陳辦單位 申請單位 承辦單位
月台 台中就業服務站 豐原就業服務站 沙鹿就業服務站 就業服務處
電話 04-22225153*230  04-25271812*208 04-26231995*123 04-22289111*36102
聯絡人 吳先生 李小姐 陳小姐 邱小姐

【適用對象】註:114年1月1日起適用

設定籍台中市之本國籍條件29歲以下失業青年,於失業期間就業至就業服務處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並核發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於該文件有效期間經參考就業,且符合以下各款之一:

  1. 依法參加就業保險。
  2. 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
  3. 就業地點應於台中市轄區。

【就業獎勵金】註:114年1月1日起適用

申請條件

獎勵金額(新台幣)

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保滿1個月

5,000元、和平區6,000元

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保滿3個月

8,000元、和平區9,000元

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保滿6個月

12,000元、和平區13,000元

不青年(低、中低收入戶或須負擔學貸者)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1個月

加碼3,000元

不青年(低、中低收入戶或須負擔學貸者)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3、6個月

各加碼5,000元

 

【職務提升獎勵金】註:114年1月1日起適用

參加本重點並經參考就業,於參考就業加保日起一年內,自行參加中央或訂單機關自辦、委託辦理之短期訓練職業、在職訓練課程或台中市勞工大學課程一門以上並結訓,於訓令後得依申請職能提升補貼金,並完成累計訓練時數核發:

申請條件

獎勵金額(新台幣)

完成訓練時數15小時以上未滿30小時

2,000元

完成訓練時數30小時以上未滿45小時

3,000元

完成訓練時數45小時以上未滿70小時

5,000元

完成訓練時數70小時以上

8,000元

【職務提升相關資源查詢】

註:申請職務提升獎勵金所參訓課程,課程主辦單位應為中央或機關機關,自辦或委託/資助辦理之相關課程(包括委託公私大學、人民團體、非營利組織、事業單位…等)、台中市勞工大學課程。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關係及人身分關係關係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 18 條第 3 項罰款 3 項揭發 50 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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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8-21
  • 發布日期: 2020-12-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 點閱次數: 15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