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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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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04-25271812分機323 |
04-26231955分機306 |
04-22225153分機213 |
◆ 獎助對象
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之雇主。
◆ 申請資格/條件
1. 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一定比率(繼續僱用當年屆齡65歲員工 / 公司受僱之當年屆齡65歲員工總人數)。
(114年屆齡65歲之員工為出生日期自 49年1月1日 至 12月31日者)
2. 繼續僱用期間達6個月以上。
3. 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申請前3個月平均薪資)
※ 請領時需符合以上全部資格條件
◆ 補助金額及期限:
僱用在職之屆齡65歲勞工達6個月可請領繼續僱用補助
1. 第1-6個月每人每月補助1萬3,000元(每小時70元),期滿後一次核發6個月僱用補助。
2. 第7-18個月每人每月補助1萬5,000元(每小時80元),按季核發。
◆ 申請階段應備文件:
- 申請書暨繼續僱用計畫書
- 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 最近1個月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人數(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 最近1個月足資證明加保證明文件(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 繼續僱用之高齡者最近三個月之薪資文件(需員工簽名)及出勤文件
◆ 請領階段核銷文件:
- 請領繼續僱用補助清冊
- 領據
- 原核定函影本
- 僱用證明文件
- 薪資證明文件(需員工簽名)
- 出勤證明文件
◆ 申請方式:
1.線上申請:符合計畫規定可至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相關服務網,請先完成帳號申請,再點選「線上申辦-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申請作業」,逾期不予受理。
2.親送或郵寄: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下一年度之補助申請(郵寄者以郵戳為準)。
3.依「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21條每一雇主每年度請領繼續僱用之補助,補助總額上限為新臺幣300萬元。
4.依勞動部113年8月30日公告,繼續僱用之指定行業及比率如下:
(1)農林漁牧業、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20%
(2)食品及飼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菸草製造業、木竹製品製造業、基本金屬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家具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藥品及醫用化學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營建工程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不動產業、其他服務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25%
(3)其餘行業:30%
◆ 受理期間:
114年度申請案之受理期間為:113年9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