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申請資格】
1.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受僱勞工)(含本國籍勞工及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
【初次申請應備文件】
1.原投保單位之離職證明書(須載明足供認定非自願離職之事由)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2.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正背面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3.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5.有扶養眷屬者,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正本驗畢歸還)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2)受扶養之子女為身心障礙者,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方式及地點】
請親自至各公立就業服務站(各就業服務站連絡資訊) (另開新視窗)辦理。
【給付金額、期間及相關規定】
1.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
2.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不含眷屬加成)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份,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3.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