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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為協助缺工事業單位補充勞動力,運用就業獎勵津貼,鼓勵勞工從事缺工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獎助對象
失業勞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或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專區申請報名(另開新視窗)參加專案缺工工作,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得發給缺工就業獎勵推介卡:
1.失業期間連續達14日以上之特定對象。
2.失業期間連續達30日以上。
3.非自願離職。
4.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估。
特定對象:(一)獨力負擔家計者。(二)中高齡者。(三)高齡者。(四)身心障礙者。(五)原住民。(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七)長期失業者。(八)二度就業婦女。(九)家庭暴力被害人。(十)更生受保護人。(十一)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十二)職業災害失能勞工。
🔸請領條件
1.領有缺工就業獎勵推介卡之失業勞工,經缺工工作之雇主僱用,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就業獎勵津貼:
(一)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但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業保險人員,得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二)於同一雇主連續受僱就業滿30日。
(三)每月薪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全時工作受僱者,不低於行業表所定之薪資基準。
2.以部分工時工作受僱之特定對象,不低於行業表所定之薪資基準二分之一。
🔸核發基準
1.屬特定對象之勞工:以全時工作受僱,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1萬元;以部分工時工作受僱,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千元。
2.非屬特定對象之勞工:以全時工作受僱,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6千元。
勞工受僱之日,於行業表所定之特定地區就業者,另依下列規定加發就業獎勵津貼:
1.以全時工作受僱者,每人每月加發新臺幣3千元。
2.以部分工時工作受僱之特定對象,每人每月加發新臺幣1千5百元。
津貼按受僱期間月數核發,1個月以30日計算,最長核發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