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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青年就業獎勵金

臺中市政府青年就業獎勵金DM
臺中市政府青年就業獎勵金DM
洽辦單位 申請單位 承辦單位
站台 臺中就業服務站 豐原就業服務站 沙鹿就業服務站 就業服務處
電話 04-22225153*230 04-25271812*208 04-26231995*123 04-22289111*36102
聯絡人 吳先生 李小姐 陳小姐 朱小姐

【適用對象】

設籍臺中市之29歲以下之失業青年,於失業期間至本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辦理求職登記,並核發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於該文件有效期間,經推介就業於下列事業單位者:

  1. 經推介就業於本市符合本局公告特定行業別名單之事業單位者。
  2. 經推介就業於本市長照事業單位,並從事長期照顧服務工作者,職缺應為照顧服務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受過照顧服務員訓練取得結業證明。
    (2)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3)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畢業。
  3. 經推介就業於本市立案托嬰中心 (另開新視窗),並從事托育服務工作者,應為成年,且職缺應為托育人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12年1月1日起新增)  
    (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證者。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獎勵金額】

申請條件

獎勵金額(新臺幣)

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14日(限失業3個月或當年度畢業生)

3,000元

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1個月

5,000元、和平區6,000元

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3個月

5,000元、和平區6,000元

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6個月

12,000元、和平區13,000元

弱勢青年(低、中低收入戶或仍須負擔學貸者)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1個月

加碼3,000元

弱勢青年(低、中低收入戶或仍須負擔學貸者)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3、6個月

各加碼5,000元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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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2-17
  • 發布日期: 2020-12-3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 點閱次數: 112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