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 申請單位 | 承辦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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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台 | 臺中就業服務站 | 豐原就業服務站 | 沙鹿就業服務站 | 就業服務處 |
電話 | 04-22225153*230 | 04-25271812*208 | 04-26231995*123 | 04-22289111*36102 |
聯絡人 | 吳先生 | 李小姐 | 陳小姐 | 朱小姐 |
【適用對象】
設籍臺中市之29歲以下之失業青年,於失業期間至本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辦理求職登記,並核發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於該文件有效期間,經推介就業於下列事業單位者:
- 經推介就業於本市符合本局公告特定行業別名單之事業單位者。
- 經推介就業於本市長照事業單位,並從事長期照顧服務工作者,職缺應為照顧服務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受過照顧服務員訓練取得結業證明。
(2)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3)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畢業。 - 經推介就業於本市立案托嬰中心 (另開新視窗),並從事托育服務工作者,應為成年,且職缺應為托育人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12年1月1日起新增)
(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托育人員技術士證者。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獎勵金額】
申請條件 |
獎勵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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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14日(限失業3個月或當年度畢業生) |
3,000元 |
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1個月 |
5,000元、和平區6,000元 |
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3個月 |
5,000元、和平區6,000元 |
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6個月 |
12,000元、和平區13,000元 |
弱勢青年(低、中低收入戶或仍須負擔學貸者)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1個月 |
加碼3,000元 |
弱勢青年(低、中低收入戶或仍須負擔學貸者)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加保滿3、6個月 |
各加碼5,000元 |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