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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獎勵作業要點

洽辦單位 申請單位 承辦單位
豐原就業服務站 沙鹿就業服務站 臺中就業服務站 就業服務處
電話 04-25271812*106 04-26231955*306 04-22225153*230 04-22289111*36229
聯絡人 鍾小姐 楊小姐 吳先生 余小姐

◆緣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提升臺中市中高齡求職者就業意願,透過就業獎勵措施,鼓勵中高齡及高齡求職者重返就業市場,以活化中高齡人力資源。

◆適用對象:

 

就業獎勵金:設籍臺中市年滿45歲以上失業勞工且經臺中市就業服務處採用簡易諮詢評估工具,就工作能力、就業意願、自行尋職能力及表達能力等四項評估符合就業弱勢之中高齡失業者,並核發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於該文件有效期間經臺中市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台推介就業,其每月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薪資為第六級距以下且符合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規定,於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連續就業於同一雇主滿30日以上者。

 

◆辦理方式及申請程序:

 

符合資格之中高齡勞工連續就業於同一雇主每滿30日滿90日滿180日翌日起60日內檢附申請書正本、本要點登記暨權益說明書文件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或領據正本及出勤紀錄表影本(部分工時者檢附)等相關資料向就業服務處申請獎勵。

 

◆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獎勵項目 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 非按月計酬部分工時者 獎勵期限
就業獎勵金 受僱滿30日最高發給3,000元,受僱滿90日最高發給6,000元,受僱滿180日最高發給9,000元。

每小時獎勵20元,受僱滿30日最高發給3,000元,受僱滿90日最高發給6,000元,受僱滿180日最高發給9,000元。

180日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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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1-02
  • 發布日期: 2022-12-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 點閱次數: 55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