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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辦單位 |
豐原就業服務站 |
沙鹿就業服務站 |
台中就業服務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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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
羅小姐 |
陳小姐 |
鐘小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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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04-2527-1812分機102 |
04-2623-1955分機123 |
04-2222-5153分機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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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
就業促進實施辦法 |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
性侵害被害人就業促進補助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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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
失業被保險人(曾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後而失業者),同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優先以該辦法相關,引用臨時工作規定。 |
1 、非自願失業者。 2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條 所列之失業者: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中高齡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長期失業者。 (7)二度就業婦女。 (8)家庭暴力被害人。 (9 )更生受保護人。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
性侵害被害人 |
- 申請要件
- 於本處所屬就業服務站(服務臺)辦理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推介就業。
- 有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
- 補助金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每月合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6個月。
- 其他:雇主,係指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及學校,提出臨時工作計畫書,經本處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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