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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就業服務處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作業規範(106年08月29日修正)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中市勞就字第100002721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中市服字第1060002979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順利推動臺中市勞政業務,結合民間團體積極推展就業服務,以及有效促進待業民眾就業,維護勞工就業權益,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補(捐)助對象:臺中市轄內經政府立(備)案之民間團體。
三、補(捐)助條件及標準:
(ㄧ)各項補(捐)助案件以推展就業服務及配合本處政策性補(捐)助方案為限。
(二)本處對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補(捐)助以不超過二案為原則。
(三)本處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依下列原則辦理:
1、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2、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3、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目之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四、經費用途:
(ㄧ)補(捐)助經費之支用,應依核定之項目確實執行。
(二)補(捐)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ㄧ)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日前二個月,備妥相關資料向本處提出申請。
(二)申請單位應備計畫書,內容應載明活動名稱、目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協辦單位、時間、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活動流程表、進度表、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或相關活動辦理實績。
(三)申請文件或內容不齊全者,應於本處通知次日起三日內補齊,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
(四)同一案件向本處暨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送本處審核。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本處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ㄧ)申請文件送達本處後,經本處審查所送計畫,符合補(捐)助範圍及項目規定者,嗣經簽報核定,函文通知申請單位核定補(捐)助之項目、金額等事宜。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捐)助:
1、申請補(捐)助之計畫不符合補(捐)助範圍及項目規定者。
2、以前年度申請本補(捐)助未依規定核銷情事。
3、申請單位財務未健全且未正常運作者。
(三)補(捐)助計畫經核定後,因事實變更或其他正當合理事由致無法執行者,申請單位應敘明原因函報本處核定修正或停止計畫之執行。
(四)相關活動文宣應送本處審核同意後始能刊登。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ㄧ)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二)活動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應檢附成果報告、活動照片、領據、支用經費明細表等送本處結報;如未於期限內核銷,且其原因非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者,次年度不予補(捐)助。
(三)受補(捐)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四)本處對受補(捐)助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應請受補(捐)助者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但經本處同意由受補(捐)助者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得憑領據及收支清單結報。
(五)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六)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提出支出憑證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等特殊情事者,得就該部分列明原因,報經本府勞工局核定,改以其他佐證資料結報。
八、督導及考核:
(ㄧ)補(捐)助經費之運用考核,本處得派員隨時抽查,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捐)助額度之依據。
(二)申請單位補(捐)助經費之收支,應受本處上級機關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及審計機關查核,經發現未依核定之實施計畫執行或涉及不法等情事者,追回補(捐)助款,並列入不予補(捐)助單位。
(三)本處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九、本作業規範未盡事宜,悉依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則及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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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政令政策,勞工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2-23
  • 發布日期: 2018-05-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 點閱次數: 5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