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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求職者被拒職場門外怎麼辦?
勞動部為協助就業弱勢者就業準備及就業適應,透過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之機會,使其重返職場,特訂定本計畫。
🔸補助金額: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執行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期間最長為3個月,期間補助個案職場學習津貼、用人單位管理訓練津貼,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案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
(二)用人單位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以實際核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核給。
前項補助期間,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但屬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高齡者)、第四款(身心障礙者)、第十款(更生受保護人)、第十一款(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及第十五款(施用毒品者)之個案,經執行單位評估同意後得延長至六個月。
🔸辦理方式:
用人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所在地之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申請書(如附表三)。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 所提證明文件需與實際職場學習之地址一致,如有不一致請同時檢附該學習地址之相關合法證明文件,以符勞工環境安全衛生等相關法規。
(三)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非強制投保之用人單位需提出足以證明員工數之文件。
➤ 核定補助員額以用人單位申請執行計畫前1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30%為限,最高人數不得超過10人。但用人單位員工數為10人(含10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3人。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 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五)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資料。
※補助個案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由用人單位按月先行支付, 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終止後六十日內,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