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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聘僱移工前辦理國內求才登記之應備文件:未明列於此之工作類別,請參閱附件內容。
一、 製造業
1. 求才登記表
2. 申請人(雇主)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申請人(雇主)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或依農會法或漁會法設立之農會或漁會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特定工廠登記明或已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規定由地方政府開立之受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等影本。
4. 特定製程求才案,應檢附辦理國內求才登記日前最近3年經濟部工業局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製造業特定製程行業之證明文件
5. 申請人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如仲介公司)辦理國內求才業務之委託書
6.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之經辦人須出示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
7. 移工求才規定說帖
二、 家庭幫傭工作 (機構看護工作)
1. 求才登記表
2. 申請人(雇主)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之經辦人須出示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
3. 申請人(雇主)與受照顧者之戶口名簿影本。
4. 申請人(雇主)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如仲介公司)辦理國內求才業務之委託書。
5. 養護機構除上述1.、2.、4.外,另須加附許可立案證書或開業執照影本、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原核准函或聘僱許可函(辦重招時須加附)。
三、 重大工程 〈1~7項為必要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如仲介公司)辦理國內求才業務之委託書
3. 求才登記表(應徵期限、面試時間先空白)
4. 經工程主辦機關或其所委託監造單位確認之求才需求工種及人數證明文件
5. 甄試地點地圖
6. 工程合約書影本(含合約封面、工程總價、工程期限、雙方立契約人簽署等內容)
7. 營造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8. 重大公共工程求才登記表〈刊登報紙範本〉
9. 移工求才規定說帖
10. 甄試職類評分項目及錄取標準
11. 如需甄選測驗須加附:提出測驗說明之必要、測驗內容與工作業務是否具關聯性、本國勞工及移工測驗方式及測驗標準是否有一致性、工作職能是否有其他替代作法或藉由教育訓練補足、其他同業間辦理測驗方式及錄取標準是否相同等相關說明或切結書
四、 以上,自103年1月1日起辦理求才登記時,雇主即應選定刊登方式,經選定後次日起不受理變更刊登方式,次日起變更刊登方式者,應依重新選定之求才程序辦理,且相關法定期間重行起算:
(一)雇主自求才登記後次日起,除於「台灣就業通」登載求才廣告外,並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連續刊登3日者,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14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即自求才登記後,第18日起(於週一至週四為非假日提出申請者)可送審(得於招募期滿次日起15日內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送審前,請先將「僱用情形」登入台灣就業通,登打完成後請按「送審」。
●轄區應刊報別: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民眾日報、臺灣時報等9家新聞紙之一家地區版(中彰投地區)或全國版。
(二)雇主自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僅於「台灣就業通」登載求才廣告,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即自求才登記後,第23日起(於週一至週四為非假日提出申請者)可送審(得於招募期滿次日起15日內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送審前,請先將「僱用情形」登入台灣就業通,登打完成後請按「送審」。
(三)依據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2年12月10日以勞職管字第1020507263號令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雇主辦理國內求才登記後,於求才登記後次日起應登載於台灣就業通,倘逢隔日為假日之案件,則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順延至上班日登載,其招募期自登载後之次日起計算。
●例如:當週星期五辦理之移工求才登記案,適逢隔日為假日(星期六、星期日)之案件於隔週上班日星期一登載於台灣就業通,故僅登載台灣就業通者,其招募期自登载後之次日星期二起計算,以此類推。而同時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登載求才廣告者,則請於星期一起連續刊登3日,其招募期自刊登期滿之次日星期四起計算,以此類推。
(四)自9月22日起,雇主或仲介於送審時,須一併檢附本處「求才廠商招募訊息公告照片黏貼表單」。
(五)有關營造業、製造業及各行業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詳如附件11-14(依勞動部最新發布令)